98-1-1(98.9.11)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100-1-3(100.9.14) 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0-1-1(100.9.22)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101-1-1(101.9.10)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1-1-1(101.9.20)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102-1-4(102.9.9)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2-2-1(103.03.05)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103-2-4(104.5.20)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4-1-1(104.9.14)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4-1-1(104.09.22)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106-1-2(106.9.13)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6-1-1(106.09.19)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108-1-1(108.9.6)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8-1-1(108.10.2)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108-2-3(109.3.25)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8-2-11(109.6.24)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9-1-1(109.8.26)人文與教育學院院課程會議核備
第一條 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學年為限。
第二條 修課規定
一、畢業學分數:30學分(不含畢業論文6學分)
二、學分結構:
(一)必修課程:9學分(漢語語法學研究、研究方法、華語文教材教法研究等3科)
(二)選修課程:19學分
(三)研究生通識選修課程:2學分
(四)先修課程:大學部未修過「漢語語言學概論(4學分)」、「中國文學史(4學分)」、「華語正音(1學分)」者,則須於本系大學部補修此三科課程,共計9學分。此9學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五)論文:6學分
三、選擇「以技術報告取代論文」之實務型碩士班學生,畢業前須加修至少3學分之所內選修課程,且該門課程須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始得修習。
第三條 語言能力
一、一般生:外語能力需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或修畢至多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八學分(大學期間所修之學分可採計,但不得重複修習相同名稱之課程)。
二、國際學生:華語能力需達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OCFL)高階級。
第四條 參加論文學位考試前須發表研討會論文或期刊論文1 篇,篇數及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獨自發表研討會論文1篇為1點,兩人合作發表論文以0.5點計,三人合作以0.34點計,餘類推;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之論文,指導教授不計點數,如一人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以1點計,二人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以0.5點計,餘類推。
二、獨自發表期刊論文1篇為2點,兩人合作發表論文以1點計,三人合作以0.67點計,餘類推;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之論文,指導教授不計點數,如一人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以2點計,二人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以1點計,餘類推。
第五條 畢業前須從事華語教學實習72小時,其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畢業之前至少需參加二次學術研討會。
第七條 學位考試:須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及論文學位考試,其詳細規定依「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碩士班學位論文考試辦法」辦理;選擇「以技術報告取代論文」之實務型碩士班學生,相關規定依「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碩士班實務型碩士學位技術報告內容實施要點」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請人文與教育學院院級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