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2-3(96.03.28)系務會議訂定
100-2-1(101.3.5)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100-2-2(101.3.7)系務會議通過
100-2-3(101.03.2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2-7(102.05.0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2(104.10.6)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4-1-2(104.11.4)系務會議通過
104-1-3(104.12.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1(107.1.15)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6-2-3(107.3.2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2-8(109.5.20)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2-1-5(113.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宗旨:為使應用華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能將所學作實際應用,並達到與社會、國際接軌之效,特訂定畢業專題作業要點。
二、課程名稱:畢業專題。
三、本系畢業專題方向:與華語文教學相關之題目。
四、課程實施時程與進度:
(一)三年級上學期:於三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完成分組,並確定一位指導教師(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及專題題目。若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分組並確定指導教師者,應提出書面理由,送交系務會議協調安排。
(二)四年級上學期:於期末考週結束前完成畢業專題口試。
五、已完成分組之組別,如須重組或併組等調整組員名單時,應填具「更換/增列畢業專題組員同意書」,經指導教師同意後,送交系務會議備查,且最遲須於三年級下學期結束前完成。
六、四年級上學期不可異動各組組員,特例由指導老師提送學生事務委員會裁決。
七、已選定指導教師之組別,如欲更換/增列共同指導教師時,應填具「更換/增列共同畢業專題指導教師同意書」,經原任及新任/共同指導教師同意後,送交系務會議備查。
八、審查方式及評分:
四年級上學期
(一)配合「畢業專題」課程,於期末考週前各組回覆口試時間、審查委員、審查地點,由系辦公室統一公告之。
(二)成績由指導老師與審查委員共同評量,評量方式如下:
1.平時成績佔40%–由各專題指導老師自行評分。
2.專題製作之成果成績佔20%–由各審查委員依專題製作之成果予以評分。
3.期末口試成績佔40%–由各審查委員依口試報告內容予以評分。
(三)審查時,每組報告以一小時為限。
九、審查委員
(一)專題指導老師為當然委員。
(二)另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位參加評審。
十、每位指導老師每屆至多指導五組同學,每組以5至6人為限。
十一、本辦法於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由系主任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