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學生事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100-2-1(101.2.15)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2-10(105.7.28)應華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研議學生入學考試、修業、生活輔導、學術競賽、畢業、就業等事宜,特設置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本會議得邀請相關人員及學生代表出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

第四條  本委員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決議。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