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2-4(99.5.5)系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為增進本系專任教師學術研究能量,提升本系學術聲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專任教師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三條 本辦法所補助發表之投稿期刊為「具審查制度」之期刊。
第四條 申請補助發表之期刊論文,必須正式以「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名義發表,且限第一作者或通聯作者。
第五條 申請補助期刊發表之經費如下:
一、審查費及刊登費:每學年每位教師至多補助四篇;每篇補助金額採實報實銷方式。
二、外語期刊潤稿費:每學年每位教師至多補助四篇;每篇補助金額採實報實銷方式,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經費須檢具投稿期刊開立之收據、潤稿費收據及報銷當日之匯率證明等核銷。
第 七 條 本補助辦法所需支出金額由學校提撥予本系之「研究計畫獎勵經費系所管理費」、「系實驗費結餘款」、及「推廣盈餘分配款」等款項支付。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