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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準則

96-2-6(97.5.28) 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98-1-1(98.9.11) 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99.3.30  原秘字第0990000878號函修正委員會名稱及對應文字
99-2-9(100.5.25) 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係依中原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及中原大學校級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置應用華語文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系所有專任教師為本會當然委員,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第三條  每年至少一次邀請校內外學者專家、產業界、畢業生及在校學生代表,參與課程研議。

第四條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規劃並修訂本系課程內容及組織架構等事宜。
二、建議及調整每學年之開課、排課事宜。
三、審議並協調處理有關課程事宜。
第四條之一 本系應至少每4年辦理一次課程結構外審,以通盤檢討教育目標、學生核心能力指標與課程結構之合宜性及關聯性,並檢視教師專長與任教科目之一致性。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會需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通過。

第七條 本設置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