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2-12(106.6.27)應華系系務會議訂定
105-2-2(106.6.30)應華系系教評會通過
105-2-7(106.07.19)院教評會審議通過
106-1-2(106.10.27)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7-2-5(108.5.22)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7-2-2(108.6.10)應華系系教評會通過
108.6.18 第107-2-4次人育學院院教評會修正
107-2-5(108.6.25)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中原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專業技術人員係指具有特殊專業實務、造詣或成就足以勝任教學工作者。
第三條 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以實務性、技術性課程為原則。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累計總數佔本系專、兼任教師總額之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五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案,需提送至系務會議討論並獲得出席教師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再將提聘案送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教師職務等級,分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及講師級四級。
第七條 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最高得酌減三年。
第八條 副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最高得酌減三年。
第九條 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
二、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九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最高得酌減三年。
第十條 講師級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應曾從事與應聘科目性質相關之專業性工作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者。但獲有國際級大獎者,其年限最高得酌減三年。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程序、聘期、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升等、複審申請、申訴及教師著作抄襲處理等事項,比照本校教師之規定辦理,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三級三審制通過。
第十二條 本細則有關具體事蹟、專業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與年限酌減,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請校外學者專家二位協助認定或界定,如外審委員有一位不予通過時,則由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另送一位校外委員評審,通過後始得召開院級教評會。
第十三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