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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總結性課程實施要點

102-1-1(102.11.28)應華系學習成效評量委員會訂定
102-1-4(103.1.6)應華系系課程委員會修訂
102-2-1(103.2.17)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人文與教育學院第102-2-1(103.03.05)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1-1(104.11.4)學習成效評量委員會修訂
104-1-3(104.12.2)系課程會議通過
104-1-3(104.12.2)系務會議通過
人文與教育學院第104-1-3(105.01.05)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7-2-4(108.4.3)系課程會議通過
107-2-3(108.4.3)系務會議通過
人文與教育學院第107-2-2(108.05.28)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生學習成效促進辦法」第五條,各系(所、學位學程)應於學生修業最後一學年實施總結性評量,以瞭解學生修業期間整體學習成效,特訂定本系總結性課程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專責單位為本系學習成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量委員會)

一、主要職責:

(一) 依據本系學生基本素養與核心能力,規畫及辦理本系學生學習成效之總結性課程。

(二) 每學年定期分析總結性課程之成效,撰寫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書。

(三) 運用分析結果,每學年定期檢討並修定總結性課程評量機制。修訂後之評量機制送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二、評量委員會成員由系上教師五名、實務界專業人士至少一名及學生代表兩名共同組成。

第三條  依據本系教育目標及能力指標,訂定總結性課程之學習成效指標。針對每項能力指標,由評量委員會共同討論設定二至四項學習成效指標,以利進行總結性課程之成效評量。

第四條  本系總結性課程之規劃:

一、總結性課程修讀規定:本系106年度以後(含)入學學生在修習核心課程完成時,於修業最後一學年之上學期必須修讀本系必修課程「華語文教學實務」2學分,作為本系總結性課程,由本系專任教師指導與評量,視需要亦得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教師、學者或業界人士共同參與指導與評分。

二、每位學生應產出具體成果且以公開、展示方式呈現,此份最終成果應能顯著評量過去所學之總和,並對成績佔有顯著份量之比例。

第五條  總結性課程評量範圍及評量方式:

一、總結性課程評量範圍:針對本系能力指標所對應各項學習成效指標進行學生學習成效檢核。

二、總結性課程評量方式及所占百分比建議:

(一)「實習」(40%)

(二)「實務演練」(30%)

(三)「討論及出席狀況」(10%)

(四)「作業」(20%)

三、為提高評量之客觀性與準確性,應針對各項學習成效指標訂定明確的總結性課程之評分標準表,進行學生表現之評量,此表須為學生所理解並接受,並經本系學習成效評量委員會審核通過

四、總結性課程之成績評量須至少有一位為實務界專業人士。

第六條  合格規定、輔導及補救措施:未合格的學生,由評量委員會與任課教師共同擬訂輔導方案。

第七條  課程實施的檢討與修訂:評量委員會須每學年定期分析總結性課程之成效,撰寫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書。

一、總結性課程實施成果報告書需包括:

(一)該學年度學習成效檢核結果。

(二)不合格學生輔導記錄。

(三)執行現況檢討與修訂提案。

二、於系務會議中提報討論與修訂,並經系務會議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及系、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