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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專業科目學分抵免準則

104.3.11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應華系法規小組會議訂定
104.3.24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應華系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系(所)生。
二、轉學生。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
四、大學退學生、學分班學員或專科學校畢業生取得學籍者。
五、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修讀學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士班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第三條  學分抵免原則規定:

一、抵免之課程與學分,原校(系)修習成績大學部須達六十分以上、碩士班須達七十分以上始能抵免。
二、原校(系)之課程名稱與本系所開設課程相同,且原校(系)學分數大於或等於本系所開之學分數,始得抵免。若原校(系)全學年課程學分數低於本系全學年課程學分數,但全學年課程學分數大於或等於上學期學分數者,得抵免上學期之學分。
三、原校(系)之課程名稱與本系所開設課程名稱不同但課程內容相同者,須備妥原校(系)課程教學計畫,由授課教師認定通過後,始得抵免。
四、外系科目得抵免為本系自由選修學分,且以應修科目表所訂之自由選修學分數為上限。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生得以專四及專五之課程申請抵免本系大學部課程。

第四條  修習雙主修及輔系申請本系專業科目抵認者,通過後需修習本系雙主修及輔系應修科目表以外之課程,以補足抵認學分數。

第五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