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1(98.9.11)系務會議通過
100-2-2(101.2.8)海外實習推薦委員會修訂
100-2-1(101.2.15)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2-1(101.3.5)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100-2-2(101.3.7)系務會議通過
100-2-3(101.3.2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2-4(102.3.27)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1-1(102.10.16)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102-1-6(102.11.6)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1-1(104.11.11)學生事務委員會修訂
104-1-3(104.12.2)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1-1(105.9.14)應華系實習委員會修訂
105-1-1(105.9.14)系務會議通過
105-1-3(105.11.9)應華系實習委員會修訂
105-1-3(105.11.21)系務會議通過
105-2-11(106.6.14)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1-1(107.1.15)法規小組會議修訂
106-2-3(107.3.2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1-7(109.1.8)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1-7(110.1.13)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1-3(110.10.20)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增進學生華語教學經驗,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華語文教材教法(一)」及「華語文教材教法(二)」課程者,得進行教學實習、教材編撰實習;修習「華語文教學導論」課程者,得進行教育行政實習及口語傳播實習。
第三條 碩士班學生修習「華語文教材教法研究」課程者,得進行實習。
第四條 大學部「華語文教學實務」課程授課教師及碩士班導師,為本系實習指導老師,負責本系學生實習指導工作。
第五條 大學部至少實習36小時,實習期間至少二週以上,實習內容包括:
一、教學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華語班級教學實習。
二、教材編撰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教材編撰實習。
三、教育行政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教育行政內相關事務,內容涵蓋華語課程的活動規劃行銷與管理、教務行政、系刊製作、本系承辦研討會、教學網站維護與管理等。
四、口語傳播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口語傳播相關事務實習。
其中教學實習須至少20小時,其餘時數得自一至四款組合。
第六條 碩士班至少實習72小時,實習期間至少四週以上,實習內容包括:
一、教學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華語班級教學實習。
二、教材編撰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教材編撰實習。
三、教育行政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教育行政內相關事務,內容涵蓋華語課程的規劃行銷與管理、教務行政、本系承辦研討會(擔任組長以上)、教學網站維護與管理等。
四、口語傳播實習:由實習督導安排進行口語傳播相關事務實習。
其中教學實習須至少36小時,教育行政實習須至少12小時,其餘時數得自一至四款組合。
第七條 各實習單位應至少有一名本系聘請之實習督導,負責實習實務指導與評量。學生實習結束後,由各實習單位開具證明。
第八條 實習單位以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之相關機構,並與本系簽定合約為限。
第九條 學生於非本系簽約單位實習前一個月應先行繳交「實習單位認定單」,且為維護學生實習期間之安全,學生於校外實習前應繳交「家長同意書」,實習期間若未參加本校學生保險,應自行投保意外險,始得參加校外實習。
第十條 學生參與本系舉辦海外實習甄選錄取後,應於出國前繳交「中原大學應用華語文學系學生海外實習切結書」。
第十一條 本系為了解學生實習情形及實習機構之輔導成效,不定期進行實習訪視,訪視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入學前擔任國內外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立案或認可之各級學校(含大學附設之語言中心)之華語教師,以母語非華語者為教學對象,具教學工作證明,且其教學時數達72小時,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可免實習。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