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6.1 9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6次應華系系務會議訂定
104.5.27 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5次應華系系務會議修訂
104.8.5 經校長核備後實施
一、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候選人資格:副教授(含)以上之教師。因系主任兼具學術及行政兩種角色,故在華語文相關學術領域應卓然有成而頗孚眾望;另一方面在行政作業上亦需配合體制及政策,故應具備相當之協調能力。
三、系主任任期: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二任。續聘前由院長召集本系教師舉行會議,於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評估其推動系務之成效,會同院長之評估意見,送請校長參考。
四、遴選委員會之產生
(一) 產生目的:遴選委員會旨在挑選合適之主任候選人,並對各候選人進行觀察、訪談及評估,然後將合適之候選人名單送系務會議,並由全系專任教師行使同意權。
(二) 產生方式:由系務會議票選遴選委員會之委員三人(必須是系專任教師,另得選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另再由院長擇聘二人(原則上以系專任教師優先),由此五人共同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由院長指定召集人。
五、遴選委員會之任務
(一) 挑選任務:挑選合適之候選人,並在一個月(卅天)時間內進行上述對各候選人之觀察、訪談及評估等工作。若現任遴選委員被選為候選人,則基於迴避原則必須放棄委員資格,並由後補委員依次遞補。
(二) 報告任務:遴選二至三位「合適之候選人」送交系務會議,由委員會報告結果、付諸討論,並由系務會議行使同意權。
六、系務會議行使同意權
(一)權利主體:由全系講師(含)級以上之出席教師投票行使同意權。
(二)投票辦法:由每位教師針對各候選人單獨行使同意權。投票時採無記名投票。
(三)門檻條件:每位候選人需獲得全體出席教師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得被「推舉」,開票時當某一候選人票數已達二分之一時,即確定被推舉而不再累計該候選人之票數。被推舉人數不及二位時,上述之推舉過程需再重複直到產生第二位候選人為止。
七、院長推薦
由院長在系務會議中所推舉之二至三位候選人中推薦一人,並由校長聘任之。
八、任期屆滿
新任系主任無法產生或遴薦人選擔任系主任不適合時,校長得指派本校具系主任資格副教授以上教師代理,代理不得逾一年,原系主任任期遞延至新任系主任就任時為止。
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轉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需三分之二(含)以上教師出席)或遇特殊狀況(如辭職等)時亦同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