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為使奈米科技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儀器充分使用,特定訂本辦法。  | 
2.  | 中心所屬儀器設備分為 A、共同實驗設備 及 B、非共同實驗設備 兩類。(參閱備註分類)  | 
3.  | 中心共同實驗設備以中心成員學術研究為主,對外服務為輔。  | 
4.  | 每個共同實驗設備皆須配有一位OP負責設備之訓練、預約、維護…等相關工作。  | 
5.  | 未經設備保管人或中心主任允許,嚴禁帶領不相干人員進入放置共同實驗設備之空間。  | 
6.  | 中心所屬儀器得訂定使用暨管理細則,規範開放時間、收費標準、代訓費…等相關規定,細則須經中心會議同意後實施。  | 
7.  | 中心共同實驗設備之開放等級分以下三類,如有違背相關設備開放等級規定之情事發生,該實驗室處以停用該設備一個月的處罰: A、僅允許經OP訓練及考試及格之「種子人員」操作設備。 B、僅允許經種子人員訓練、OP考試及格之碩士級以上人員操作設備。 C、僅允許經種子人員訓練、OP考試及格之專題生以上人員操作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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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所有中心以外之學術界、公家單位及產業界之委託測試皆由OP負責委測,並需編列OP之人事費(人事費比例請參閱奈米科技中心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 
9.  | 中心共同實驗設備之使用與操作須按照各儀器之標準操作程序。  | 
10.  | 未依照規定至出納組繳交使用設備費用之實驗室須待完成繳費後方得繼續使用該設備。  | 
11.  | 中心所屬儀器設備如發生人為耗損,須由操作者所屬實驗室負擔至少一半的維修費用。  | 
12.  | 中心所屬非共同實驗設備在中心成員實驗室登記預約使用的情況下,必須於一星期之中開放一天給予中心成員使用。  | 
13.  | 使用本中心所屬儀器設備所發表之公開壁報及論文,請在author address或acknowledgement中敘述之。  | 
14.  | 本辦法依需要得經中心成員提案修訂,經中心會議決議後公告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