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大學校院執行「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自評作業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13日臺教高(一)字第1152200272號函

       請依據「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賡續辦理。

二、請落實執行自評表各項檢核指標,並參考運用113學年度之綜合審查意見,

       並詳實填列114學年度執行成效及辦理情形。


敬請相關單位協助後續調查訪問作業,感謝合作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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